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名词解释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根据《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旅行社条例》的规定,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一定数额用于旅游服务质量赔偿支付和团队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垫付的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失的;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指由旅行社缴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1)保证金的所有权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将质量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的1/3一次性退还旅行社,其余作为质量保证金的管理费用。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什么用于旅游者权益赔偿
1、法律分析:旅行社应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法律分析: 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游合同主要是指旅行社与参加包价旅游团体的旅游者为明确双方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合同。
3、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营业税:旅行社需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
4、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保证金属于缴纳的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比例从其利息中提取管理费。保证金的管理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统一制定保证金的制度、标准和具体办法。
5、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当遇到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旅行社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旅行社最基本的义务是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的安全。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
1、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总结如下;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收取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法律客观: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适用于下列情况:(1)旅行社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2)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3)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
3、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的,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4、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程序总结如下;因旅行社的故意或过失,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旅行社应承担赔偿责任。各级旅游质监所具体负责质量保证金的赔偿工作。
5、旅游质量纠纷赔偿的标准:有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此时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以及质量保证金的等额赔偿,如果是没有质量保证金的,此时应当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按照旅行合同确定。 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人们收入也随之提高,人们的可支配收入也增加了。
6、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可以如何使用
交纳方式只有存款和取得银行担保两种,质保金的作用是监督和管理旅行社服务质量,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在旅行社拒绝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用保险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则是通过缴纳保险费用替代质保金,但质保金的作用和效力不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质量保证金:旅行社违反旅游规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它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费用损失的;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出现以上情况游客可以向旅游质监所投诉的对象应该是与投诉人有合同关系的旅游企业,如果没有书面合同,旅游者可以凭固款的发票或收据证明与旅行社存有合同关系。各级旅游行政部门按照管辖权收取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同级旅游质监所负责相应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案件的审理。旅游者要根据管辖权进行投诉。